香港家庭福利會註冊社工張婉琴
參考香港大學在2006年發表的一則新聞稿,體罰的定義是「以武力令兒童遭受痛苦,以達致改正或管控兒童行為的目的,受傷並非必然結果。」在中國人的社會,體罰似乎是其中一種常見的「管教方法」。甚至不少讀者都會在心中自忖是「被父母打大的」。
但隨着社會的進步,家長們都會在管教的模式上有所改變。新一代的家長較多嘗試以「朋友」的形式引導子女。但這並不表示不會體罰子女。當家長們認為子女不再是年少無知,或是屢勸不改,體罰仍然是他們一個選擇!如此一想,其實是否非「打」不可?
在回答這個問題前,我們必須明白,雖然香港沒有法例禁止父母體罰子女,但卻有條例指引政府及其他相關機構保障兒童免受身體虐待──對兒童造成身體傷害或痛苦,而且有證據可以肯定或合理地懷疑這些傷害並非意外造成的。因此,體罰是不為現今社會容許的。
其實管教子女都是為了子女健康快樂成長,而不是為了傷害他們。但體罰的副產品卻是心靈及身體的傷害。而且在施行體罰的過程,多數家長都不否認很容易受情緒影響而對子女造成較大的傷害。管教過後,子女記得的是父母情緒化的一面及自己的痛楚,較為理想是記得自己什麼行為「惹惱」父母,但什麼行為才是正確往往未能從中領悟。最終體罰對子女成長百害而無一利。
記得一個家長告訴我:「姑娘,所謂『打在兒身,痛在我心』。為人父母,有哪個喜歡打打鬧鬧呢?但我真的試過很多方法,我是無何選擇才打了幾下!」不錯,身為社工,也為人母,我也明白家長的難處及壓力。不過我鼓勵那位家長,他只要清楚告訴自己「打」永遠不是他的選擇之一!「打」更不是他最後的選擇。當他清楚把「體罰」剔除在他的選擇之列,他就不會在管教子女時用上這個百害而無一利的管教方法!當然,作為家長的也得學習不同的管教方法以豐富自己的「選擇」,同時學習好好控制情緒。
來源:香港家庭福利會